2011年12月7日

財政部 100.12.07 台財稅字第 10000351910 號

主旨

核釋「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六有關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相關規定

說明

營利事業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第1項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嗣因計算該比率之分母「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所含各該年度之損益計算項目,有依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第9段及第17段規定,調整發現錯誤(含短報或漏報所得)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情事時,仍應以其「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為準,無需重新計算各該年度之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

原文出處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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