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核釋98年度與以前年度員工分紅及以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成本適用產業創新條例課稅之規定說明
一、公司98年度與以前年度員工分紅及以公司權益商品價格基礎給付之員工勞務成本,其於98年12月31日以前實際發放或執行,依本部98年9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0257300號令規定,可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6條及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適用投資抵減;其如於99年度或以後年度始實際發放或執行者,該實際發放或執行數額,可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第72條規定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二、前揭規定之研究發展活動,由稅捐稽徵機關併同公司費用發生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審查者,其於99年度或以後年度實際發放或執行時,無需再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