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日

財政部 101.04.02 台財稅字第 10100512270 號

主旨

逾期自動補報案件嗣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仍應依法處罰。

說明

納稅義務人逾期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經核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之規定,嗣經調查發現有短漏報遺產或贈與財產情事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處罰。

原文出處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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