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最新消息
新知分享
法規函令
稅務相關
媒體報導
服務項目
簽證服務
稅務服務
工商登記
企業支援
管理顧問
關於我們
關於陳溫
專業團隊
國際事務
網站連結
陳溫會計師事務所
首頁
最新消息
新知分享
法規函令
稅務相關
媒體報導
服務項目
簽證服務
稅務服務
工商登記
企業支援
管理顧問
關於我們
關於陳溫
專業團隊
國際事務
網站連結
聯絡我們
English Version
2012年4月2日
首頁
»
法規函令
,
稅務相關
,
新知分享
» 財政部 101.04.02 台財稅字第 10100512270 號
財政部 101.04.02 台財稅字第 10100512270 號
4/02/2012
主旨
逾期自動補報案件嗣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仍應依法處罰。
說明
納稅義務人逾期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經核符合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之規定,嗣經調查發現有短漏報遺產或贈與財產情事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處罰。
原文出處
財政部賦稅署
Share:
← 較新的文章
較舊的文章 →
首頁
熱門文章
文章分類
服務項目
法規函令
最新消息
媒體報導
稅務相關
新知分享
網站連結
關於我們
IF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