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日

財政部 100.06.01 台財稅字第 10004037220 號

主旨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其他資產,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說明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原文出處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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