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

財政部 100.09.30 台財稅字第 10004101330 號

主旨

外國事業向我國買受人收取自境外衛星地面站發送至境外之服務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說明

外國事業提供我國買受人自境外衛星地面站發送至境外收聽(視)戶之衛星訊號傳輸服務,所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原文出處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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