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6日

財政部 100.08.16 台財稅字第 10000290040 號

主旨

所有權人銷售配偶回贈之不動產計算特銷稅持有期間之規定

說明 

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原文出處

財政部賦稅署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