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8日

財政部 100.04.28 台財稅字第 10000109820 號

主旨

補充核釋本部 97 年 7 月 10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15241 號令第 3 點及 99 年 3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025480 號令第 2 點之時價估定規定。

說明 

一、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 267 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及個人取得公司以員工紅利轉增資發行股票,其標的股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部 97 年 7 月 10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15241 號令第 3 點規定所稱「時價」,為可處分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適用本部 99 年 3 月 12 日台財稅字第 09900025480 號令第 2 點規定所稱「時價」,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一)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自上市買賣日起 5 個交易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初次上市股票。
(二)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 55 條第 4 項規定,自櫃檯買賣開始日起 5 個營業日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初次上櫃股票。

二、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公司法第 267 條規定保留部分股份由員工認購,其標的股票屬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 18 條規定,每一營業日之成交價格無升降幅度限制之興櫃股票,適用本部 97 年 7 月 10 日台財稅字第 09704515241 號令第 3 點規定所稱「時價」,為可處分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可處分日無交易價格者,為可處分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97 年 7 月 10 日令有關以可處分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或以可處分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估定興櫃股票時價之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三、本令發布日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其時價之估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但書規定辦理。

原文出處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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