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6日

會計推新制 保險業備戰

本文刊載於 2010.03.17 工商時報
蔡淑芬

  保險業最擔憂的 40 號公報將在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啟用,雖然,保險業者高聲疾呼延後實施,陳溫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陳慕賢認為延後實施可能性不高,保險業者應儘快檢視保險合約與重新檢討所銷售的保險商品,以免實施後 產生財報不佳或增資等相關問題。

  去年底金管會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40 號「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發布,於 12 月發佈「保險業各種準備 金提存辦法」,顯示政府對40號公報實施立場。陳慕賢說,通常新公報推出後兩年內要實施,經業者反應,40 號公報已延後一次,主管機關不可能再拖下去。其次,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SB)預計今年公布 IFRS4 第二階段細則, 若 ISB 如期公布,IFRS 會員國勢必在 2013 年正式採用 IFRS4 第二階段,我國所有公開發行公司恰巧在 2013 年正式接軌 IFRS。陳慕賢認為保險業若從 100 年採用 40 號公報,將有一個緩衝期,有助於 103 年全面採用 IFRS 時 IFRS4 第二階段的衝擊。

  陳溫會計師事務所所長溫秋娟以她在新加坡輔導企業導入 IFRS 的經驗,她認為 IFRS4 第一階段僅對負責適足性進行測試,與現行保險業所列的報酬率計算基準比較接近,純粹站在資產面來進行調節;至於第二階段因有無風險 利率的計算準則,在現行利率很低,過去預定利率高的情況下,保險業所結算出來的現值會比較差,若加上類似金 融風暴的認列損失或匯兌損失等等,將會讓保險公司的淨值難看,除了提撥準備金問題外,尚有可能引起增資等麻 煩。

  溫秋娟進一步表示,台灣保險公司過去皆依保險法規推出保單,這些保單都可以叫做保險合約,在 40 號公報實 施後,符合保險合約的保單一定要符合顯著的保險風險的保單,過去國人很夯的投資型保單就不能完全歸為保險合約。溫秋娟建議保險業者初期應儘快將保險合約進行分類。另外,台灣人早期喜歡買活到老領到老的險種,保單期限拉到很長,保險公司可能要考量到「利差損」與資金成本的問題,由於第二階段會採公平價值作為計算基礎,將 嚴重影響保險公司財報。在運作會出現一些問題,成本反應在負債、在金融海嘯的情況下要採公平價值,陳慕賢也 建議保險業者,除了重新評估保單外,本土保險業者應效仿外國保險公司積極調整銷售的保單型態,並事先將保險 商品進行組織、包裝,同時也要把公司資訊系統重新維修,進階到可以模擬到 1、20 年後的財務報表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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